開設賭場刑事拘留規定是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當中,如果符合刑事拘留的條件的話,是可以采取拘留的措施,一般會判刑,刑事拘留最長可以到37天,到期之前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什么?
第一,在組織程度上,開設賭場較賭博更具有組織性,體現經營者對賭場的管理模式。賭場一般有自己的一套機構,有專門的賭場服務人員,接送賭徒、為賭場望風甚至提供食宿,他們在經營者的管理之下分工明確,職責分明,按勞取酬。賭博方式也較為固定,一般提供賭具和賭博資金。聚眾賭博由賭頭臨時召集,賭博結束后則各自解散,賭頭不存在對賭博場所及服務人員的管理,組織比較松散。賭博罪的當事人各自都可以“坐莊”,賭博的方式由參賭人員決定,可以用各種不同的方式進行賭博,全部人員包括賭主參與到賭博中去。
第二,在參賭人數和賭資上,開設賭場中對參賭人數及賭資大小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而聚眾賭博對參賭人數和賭資有具體的規定。
第三,在時間和空間上,開設賭場的時間和地點較穩定,賭場在一定的時間內連續、不間斷地為賭博人員開放,有正常的上下班時間,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而聚眾賭博在時間和空間上并不固定,人到齊了就開始賭博,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第四,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范圍上,賭博罪中的參與者基本都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開設賭場罪中只有“開設賭場”的人才構成犯罪,比如,賭場的經營者、以及為賭場的工作人員,包括派牌、打荷、抽水、望風等人員。對于一般的參賭人員通常給予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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