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離婚時不可以不出面。離婚時,雙方必須到場。因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對夫妻雙方是否由于感情已破裂,協商已無效,進行核實。如果核實成功,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給辦理離婚手續,最后會給二人發放離婚證。
一、民法典婚姻篇規定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如果是再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管分居了多久,都需要辦理離婚。如果選擇了訴訟離婚,不是因為學習和工作等原因,而是因為感情不和才選擇離婚分居的,經過法院判離婚才算是已離婚。辦理離婚手續時,男女雙方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二、雙方都同意離婚去民政局需要什么手續
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屬于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必須要依法辦理離婚登記。夫妻雙方要先親自到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申請。要帶上的資料有:戶口證明、身份證、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申請完成之后,婚姻登記機關會對離婚條件進行審查,審查期內夫妻雙方可以撤回離婚申請;最后,婚姻登記機關會給通過審查的夫妻予以離婚登記、發放離婚證。
三、怎么辦離婚證需要什么證件
對于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所需要攜帶的證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是分為以下兩個情況的:
1、對于協議離婚的情形,其夫妻雙方帶著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相關材料,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準予離婚且發放離婚證。
2、對于訴訟離婚,其當事人帶離婚起訴狀到其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其當事人要攜帶其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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