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規定,申請人在債臺高筑,比如有高額的醫療單需支付、失業、或欠下高額的信用卡債務時,可以根據該法的第7章和13章申請破產。第7章規定申請人可以用他們部分的財產來支付部分的債務,從而抵消全部的債務。破產法的第13章則鎖定申請人的債務,要求他們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按計劃付清全部的債務。
按照新的法案,申請人申請破產前必須從一個稱為“經許可的預算與信用咨詢非盈利代理機構”獲得一份證書,說明此機構為申請人提供了些什么服務,設計了怎樣的債務償付計劃。提交破產申請時必須把上述證書一起遞交上去。
新法案為以往相對較為寬松的破產法第7章設置了障礙。如果破產法庭發現根據破產法第7章申請破產的申請人將來有能力向他們的債權人支付所欠的債務,法庭就不準許申請人繼續按第7章申請破產。根據新的法案,如果收入在全國的中等收入之上(一般根據過去6個月內的平均收入來算),并且至少有100美元來支付日常的必要開支如吃、住、最低限度的穿、個人保健和娛樂等,必須根據破產法的第13章來申請破產。
即使申請人符合條件按破產法的第7章來申請破產,有些特定的債務還是不能免除。比如學生貸款一律不能豁免。存在信用欺詐所欠的信用債務也是不能免除的。申請人在遞交破產申請后必須對債務的提取十分小心。破產申請遞交后的70天內,提取超過750美元現金的債務是不能免除的。破產申請遞交后的90天內,因消費500美元的奢侈品而欠的債務也是不能免除的。
選擇按破產法13章而進行的破產申請,申請人必須向法庭遞交所有的財務記錄以及一份債務支付計劃。該計劃須經財產托管人審核。一旦新法案生效,債務支付計劃將會耗時更長。以往一般是耗時約3年,但2005年10月17日后,破產申請人償還債務的時間將長達5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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