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滿后可以申請拘留。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終審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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