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自愿原則。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這是實行婚姻自由的必然要求。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法定婚齡問題。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可以結婚的最低結婚年齡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三)禁止結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四)結婚登記程序。我國實行嚴格的結婚登記制度,法律不承認未經登記的任何形式的儀式婚或宗教婚。男女雙方必須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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