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責任追究的制度
(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范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
(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
(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1)嚴重醫療差錯是指由于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長治療時間。
(2)一般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痛苦。
(四)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醫療差錯的直接(主要)責任人,是指其行為與患者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關系,并對不良結果起決定作用的人員。由復雜原因或多環節因素而產生的醫療糾紛、醫療差錯,根據有關人員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所負責任。醫療糾紛投訴的形式
1、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上報的義務,但是在某些條件下,醫務人員可能會不上報。
2、作為患方及時向醫療機構科室負責人、向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投訴,有利于醫療機構及時了解并固定情況,也可以避免事后直接責任醫務人員不按照實際情況上報,引起次生的其他糾紛。
3、患方還可以直接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這樣有利于衛生行政部門在第一時間介入,有利于衛生行政部門固定證據,同時也有利于患方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盡早處理糾紛。
4、現在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大多都設有專門的處理醫療糾紛的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也有利于保留、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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