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構成要素包括:自1994年2月1日起,男女雙方開始共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行事;在1994年之前,同居雙方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有孩子沒結婚證是否算事實婚姻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同居雙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是關鍵。如果同居的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按事實婚姻處理,此時他們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法律分析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素包括:自1994年2月1日起,男女雙方開始共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行事;在1994年之前,同居雙方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
一、有孩子沒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有孩子沒結婚證的是否算事實婚姻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事實婚姻成立的條件有以下幾個方面:男女雙方的同居、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如果不滿足以上情形,則不屬于事實婚姻。而是屬于非法同居關系,當事人需要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補辦結婚登記。
二、同居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一般屬于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是不享有相互繼承彼此遺產的權利的,因為他們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只有合法的配偶之間才能相互繼承遺產。但如果同居的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按事實婚姻處理,此時他們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并且同居期間生的孩子對男女雙方的遺產是具有繼承權的,因為法律規定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對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拓展延伸
倆人沒登記怎么辦理離婚
倆人沒登記的,如屬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離婚的,只能提起離婚訴訟;如屬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結語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素包括:自1994年2月1日起,男女雙方開始共同居住;雙方以夫妻名義行事;在1994年之前,同居雙方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有孩子沒結婚證是否算事實婚姻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屬于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是不享有相互繼承彼此遺產的權利的,但如果同居的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按事實婚姻處理,此時他們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并且同居期間生的孩子對男女雙方的遺產是具有繼承權的,因為法律規定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對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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