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特點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3、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一、未進行婚姻登記的男女關系受法律保護嗎
未進行婚姻登記的男女關系,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于同居關系。
1994年2月1日后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夫妻關系才受到法律保護。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是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沒有結婚證但有孩子算什么
沒有結婚證是不構成法定的婚姻關系的,但屬于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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