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男女結婚必須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強迫或干涉他人;
2、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歲,女性不得早于20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并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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