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在懷孕期間能否可以提出協議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女方可以提出協議離婚,男方若無特殊事由提出協議離婚的,一般是無效的。為了維護女方利益,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二、協議離婚手續怎么辦理
協議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的三十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五)冷靜期屆滿后三十天,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六)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七)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八)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九)頒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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