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禁止結婚不止兩種情況,有三種情況,主要是: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不得結婚;有婚姻關系的不得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不得結婚。這三種情況下結婚的,屬于無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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