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車牌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如果是新車在申請正式車牌的期間使用臨時車牌,使用期限不超過15天。臨時車牌應一張粘貼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右上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另外一張應當粘貼在車內后風窗玻璃左上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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