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姓名和工作單位;
職務及其電話。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勞動仲裁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接收法律文書,參加庭審、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反駁和辯論。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調解、和解,提起反請求。
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書簽字之日起至終結之日止。
最后委托人簽字。
委托書日期。
一、民事訴訟代理權限的委托書該如何書寫
民事訴訟代理權限的委托書,一般需要包括以下的四個內容,具體如下:
1、寫清楚委托人與受委托人信息;
2、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一方與另一方由于某事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訴訟代理人;
3、寫清楚代理權限,代為提起訴訟、代為答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
4、結尾。需要雙方簽字蓋章,簽字蓋章生效。
二、民事訴訟法特別授權和普通授權的區別是什么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托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權限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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