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次攤銷法,指將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按其使用期限的長短或價值的大小分月攤入成本、費用的方法。攤銷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轉作待攤費用分月攤銷;攤銷期限超過一年的,轉作遞延資產分月攤銷。
法律依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三條 小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于周轉材料,采用一次轉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領用時按其成本計入生產成本或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周轉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出租或出借周轉材料,不需要結轉其成本,但應當進行備查登記。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營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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