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對象如下: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悸轱L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
1、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
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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