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并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之后,男女雙方即使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也不屬于事實婚姻,需要去辦理結婚登記。
一、沒領結婚證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受法律保護。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不受法律的保護。
二、沒登記結婚能不能起訴離婚
沒登記結婚就沒有形成有效合法的婚姻關系,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雙方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可以先去民政局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拿到結婚證后,再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三、結婚證沒有辦的法律該怎么處理
對于結婚沒有結婚證法律怎么處理要分情況分析:
一、如果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后結婚證丟失的,則雙方之間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雙方或者一方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補辦結婚證。
二、如果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則一般雙方之間的關系按同居關系處理,這種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則此時雙方之間的關系按事實婚姻處理,這樣的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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