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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