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如果在1994年2月1題以前符合事實婚姻情形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事實婚姻的情形需要補辦結婚登記才會有法律效力。事實婚姻的條件需要滿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以夫妻共同名義生活的;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法定婚齡;符合一夫一妻制;雙方不是直系血親之間、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關系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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