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周歲的用工。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工性質,屬于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綜上可知,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屬于未成年工,用人單位可以招聘未成年工,但要遵守法律對未成年工特別的保障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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