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鸢幢壤Ц叮亨l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于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于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于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鹗罩闆r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
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疬\行和參保居民就醫情況合理確定。
3、城鄉居民醫?;鹪O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一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統一為15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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