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契稅和土地出讓金是不一樣的,契稅是一種稅,由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向稅務部門交納的,而出讓金是由受讓人向國家交納的,使用土地時的費用。
土地出讓合同契稅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征收契稅,不得因減免出讓金減免契稅。
土地轉讓受讓方涉及稅費:
1.城鎮土地使用稅
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以合同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0.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3.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征收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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