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注冊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包括以下幾點:1、發起人數量應當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且發起人中必須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有符合要求的企業名稱以及公司住所 3、發起人的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4、有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5、有符合要求且通過創立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其中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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