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執行多久送拘留所
行政拘留決定生效后,公安機關應該將行政拘留人員移送到拘留所,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
二、行政拘留的特征有哪些
(一)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二)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三)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四)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五)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是在處罰決定生效后,由公安機關移送拘留所執行。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
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二十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異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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