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解除,繼續履行則合同有效,未繼續履行或續簽則自動終止。借款合同未到期時,擔保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時才需要履行擔保責任。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約定實現擔保物權時享有優先受償權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實現而約定的,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約定情形下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一、借款合同到期了,合同是否自動解除
借款合同到期不會自動解除。如果合同到期后當事人繼續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的,則合同繼續有效,不會解除;如果合同到期后如果當事人沒有繼續履行也沒有續簽的,則合同會自動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合同未到期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不承擔。借款合同有擔保人時,擔保人要在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時,才要承擔擔保責任。所以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的范圍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法定擔保范圍為:
1、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3、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4、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延遲利息;指由于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于房地產抵押的擔保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結語
借款合同到期后,根據當事人是否繼續履行合同內容來決定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債權債務可以通過履行、抵銷、提存、免除、同歸于一人等方式終止。對于未到期的借款合同,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只有在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時才需要履行擔保責任。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享有優先受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實現而約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情形時,保證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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