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兩個月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綜上所述,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或應當宣告緩刑。
一、傳銷組織罪可以被判緩刑么
對于涉嫌組織領導違法活動罪的犯罪分子,根據案件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如果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是可以予以緩刑判決的。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
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二、醉駕緩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緩刑適用的形式條件是指緩刑的適用方式。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判處緩刑的方式有:判處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時宣布若干年的暫緩執行期(1至5年),在規定的時期內不犯新罪,則原判的自由刑不再執行。
也有國家宣告的緩刑在自由刑執行完畢后還必須再執行緩刑,或者將緩刑作為一種刑罰由法院直接判處。我國屬于前一種方式,法院在宣告緩刑的同時,確定適當的考驗期限。我國刑法典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這可以說是緩刑適用的形式條件。緩刑與免除刑事處分的區別就在于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反之,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則應當撤銷緩刑,并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另外,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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