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證人有權就其知悉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依法向仲裁庭作證,任何人或單位均不得干涉。凡有干涉證人出庭作證或因其出庭作證對證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為,仲裁庭將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證人有義務協助仲裁庭調查案件事實,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所證明的事實不準擴大或縮小,對所提供的證據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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