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已經進入清算程序的企業,不可以進行經營活動了,以下是非經營的狀態:
1、企業當期已度在進行清算;
2、企業已經正式決定在下一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
3、企業已確定在答當期或下一個會計期間沒有其他可供選擇的方案而將被迫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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