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種違約金:第一種,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者去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的違約金,但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且按約定期限逐年遞減。第二種,關于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保密協議,可以約定競業期的違約金,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后一段時間不得到同類的公司就職的,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離職后原用人單位需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算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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