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經濟補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的賠償費用
2、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傷,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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