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及夫妻財產共同制,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任何一方掙的錢都是夫妻共有。夫妻一方為了家庭生活、工作經營的共同開支,可以有權單方處理。若男方因為感情出軌給小三轉賬,該行為屬于單方處置財產的行為,但其目的并不是為了家庭生活、工作經營的共同開支,這就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財產份額。當被侵占的一方發現后,有權向“第三者”追回屬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額,而屬于出軌方的那半份財產,則屬于自愿性質。如果女方有男方轉賬給小三的證據,建議女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追回財產。為保證執行,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向小三要回錢的方法如下:
1、如果選擇不離婚,可以把配偶和第三者作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確認贈與小三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追回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從此可以看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而且第三者也不是善意取得,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如果選擇離婚,除了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出軌方過錯程度,要求出軌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外,同時把第三者作為第三人,請求贈與行為無效,追回夫妻財產,要求法院多分給自己夫妻共同財產外,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老公在其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了第三者,屬于無權處分,損害了妻子的財產權益,且第三者無償接受財物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將該財物返還。如果其不返還,妻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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