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簡易注銷公告期滿,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注銷公告。工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設置提示服務,在企業發布簡易注銷公告前提醒企業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結清應納稅款、繳銷發票等清稅手續,以提高簡易注銷通過率。在企業信息填報界面設置簡易注銷承諾書下載模塊和詳細說明,方便企業下載填寫。同時,對于因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范(如不按規定樣式上傳承諾書)的企業,工商部門可以在企業補正后受理其簡易注銷申請。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注銷公告。已撤銷簡易注銷公告或者被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簡易注銷決定的企業,可以正常辦理工商登記事項和相關涉稅事宜。企業再次申請注銷時,只能通過普通注銷登記程序退出市場。另外,企業在公告期間,除應盡未盡的義務外,不得持營業執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發票領用及其他相關涉稅事宜。對于公示的承諾書中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不齊全、存在錯誤或提交的承諾書與公示的承諾書不一致的,工商部門將不予受理簡易注銷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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