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公司注銷后會計憑證是否還有必要保留?
公司注銷后,會計憑證還需要保留,需要保留年限,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條款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對會計檔案進行管理,各類憑證按照法律規定保管3年-永久期限不等,關于銷毀憑證也要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同時,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否則擅自銷毀,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處理。因此,公司注銷后會計憑證還需不需要保留嗎?公司注銷后是需要保管好這些會計憑證,如果不將其保管好的話將來稅局要查拿不出來,反而會產生一定的麻煩,對于公司注銷后會計憑證的保管每個財務人員都要清楚且重視。
二、公司注銷后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當前因公司注銷則不具備了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了,故原勞動合同有效,但已不能繼續履行了,勞動合同應終止。公司注銷涉及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的問題,不是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合同的有效性不因主體資格的存續與消滅而有影響,當前因公司注銷則不具備了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了,故原勞動合同有效,但已不能繼續履行了,勞動合同應終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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