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屬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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