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廣東省征收土地閑置費的標準:
1、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
(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3)工業何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2、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征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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