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
(2)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4)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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