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解決方法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協商是否歸還彩禮或者歸還部分彩禮,協商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一般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需要返還彩禮,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不予返還。
要求返還彩禮的舉證方法如下:
1、對彩禮是否應該返還是否符合法定情節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是否具有彩禮返還的法定情節,由主張返還方負舉證責任;
2、對彩禮數額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彩禮的實際金額,由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彩禮與贈與的區別
“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根據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榍案綏l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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