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營業執照到期會自動注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個體工商戶長期營業執照有效期為四年,每年元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須驗照,過期不驗照者營業執照作廢;個體工商戶臨時執照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重新辦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無論是長期還是臨時的,在辦照過程中,所需手續是一樣的,其費用也是一樣的,只是有個驗照和新辦的區別(一年)。個體長期營業執照辦好后,一個月內須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列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注冊號、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六條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條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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