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浙江省為例,可申請辦理子女投靠父親遷移戶口。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第五章遷移登記第三十條公民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長期居住的,應當由遷移人或者戶主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移登記。第三十一條公民申報遷移登記時,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并按規定申領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第三十二條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日期、登記的遷往地址與遷入地不一致或者遺失的,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或者重新申領。第三十三條按規定允許戶口掛靠親友的戶口遷移,被掛靠戶的戶主為落戶擔保人,承擔通知、督促掛靠人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的責任。第三十四條公民申報市內遷移戶口的,應當符合立戶登記的規定,直接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本規定所稱“市內遷移”,是指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投靠的,應當遷往所在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不存在、本人離開單位或者本人帶有家庭成員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申報義務人不按本條規定遷移戶口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公安派出所可以憑調查取得的材料,將有關公民的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本人所屬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第三十六條戶內成員因法律關系發生變化,一方申報戶口遷移登記,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調解、說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憑相關法律文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第三十七條公民因親屬投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購房落戶、投資納稅落戶等原因申報市外遷入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省的落戶規定。本規定所稱“市外遷入”,是指跨設區市市轄區或者跨縣(市、區)的戶口遷入。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因依法履行職權,申請在一定時限一定區域內暫停辦理有關戶口登記事項的,經同級公安機關核準,公安派出所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準的時限和區域內,暫停辦理立戶分戶登記和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回原籍落戶、退伍復轉軍人回原籍落戶、歸正人員回原籍落戶以外的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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