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子女投靠父母遷戶口
1、未婚子女可選擇投靠隨父隨母遷移落戶。但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提交以下材料:一父母方:《結婚證》《居民戶口簿》落戶地址的《產權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二子女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上未記載有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
2、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其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辦理隨父母落戶。 提交以下材料:一父母方:《結婚證》《居民戶口簿》落戶地址的《產權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市區、縣城區范圍內無子女證明。
二子女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上未記載有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
戶口遷移手續流程,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須年滿18周歲;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齡不超過法定婚齡且未婚又無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職干部、職工的,按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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