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源地和戶籍地的區別,一般有以下的兩個方面,具體如下:
1、生源地和戶籍地的概念不同:戶籍地一般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通常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一般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生源地一般是指參加高考時的學籍所在地,生源地不隨戶籍的改變而改變;
2、生源地和戶籍地的地點不同:戶籍地通常是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或者可以說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而生源地則是參加高考時的學籍所在地。
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后,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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