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的手續:父母方:1.《結婚證》2.《居民戶口簿》3.落戶地址的《產權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子女方:1.《居民戶口簿》2.《居民身份證》3.《居民戶口簿》上未記載有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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