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應注意的是,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于違法主體。2、過錯:主觀故意或過失。在刑法上故意或過失是判定行為人主觀惡性的重要依據;民法上故意和過失統稱為過錯,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要素;在行政法領域,實施過錯推定的方法。3、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的關系是既聯系又區別的,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產生的前提,而法律責任的承擔不以違法的構成為條件。4、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人身、財產、精神三方面。損害應當具有確定性,即是業已發生的而不是即將發生的,損害必須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和公眾意識予以認定;有此責任的承擔不以實際損害存在為條件。5、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有一因一果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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