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時常遇到職工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不一致的情況,這就引出了職工退休年齡確定標準的問題。
通常職工的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記載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在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時,職工為避免年齡過大(過?。┎槐粏挝讳浻枚扇√搱蟾男。哟螅┳约旱哪挲g;二是入伍時不達(超過)年令,為達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時間;三是在初次就業時,職工在填報出生時間時陰、陽歷不分,導致出生時間在月份上的差異;四是為達到提前退休目的,采取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導致出生時間差異的情況。
為此,國家出臺政策作出了專門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這項政策的出臺在職工退休年齡認定上作出了硬性規定。按照此規定,確認職工退休年齡的基本依據是本人身份證與個人檔案。對于這項規定,有些職工不太理解,認為身份證記載日期就應是本人出生日期。殊不知,
就社會實際來看,身份證有人為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著變更、偽造身份證的現象。因此,僅憑身份證是不能完全確定職工的出生日期的。而職工的個人檔案記載著其本人的主要學習簡歷、工作簡歷和其他一切與社會活動相關的資料,其歷史性、連續性、真實性較強,且由專人保管,不易篡改、偽造,因此,檔案與身份證相結合確定職工出生時間更具權威性。
一、社會保險轉移單的申請資料
(一)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于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附件二)、
(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繳費職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托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并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后,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并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四)辦理接續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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