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收到違章罰單后,被罰款人有權按照規定進行申訴,要求相關機關復核、撤銷或改正罰單。申訴的理由可以是錯誤的罰款事實、罰款數量不合理以及違章處理程序不當等。如果申訴成功,則該罰單將被撤銷或改正。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條 警察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罰款,并可以責令改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被處罰人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復議。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被罰款人不服經過復議機關復議的罰款決定或者未經復議機關復議的罰款決定,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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