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被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但是,如果考試后被判刑或被處以拘役、管制等刑罰,則可能會影響律師資格的取得和行使。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受刑事處罰或者受刑事處罰并已經執行完畢,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品行端正,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水平達到規定要求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律師資格考試。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采取取保候審的約束性措施。被取保候審人違反約束性措施的,依法可以撤銷取保候審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執行強制措施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經審查認為不必逮捕或者不必批準逮捕的,應當及時撤銷強制措施。對于取保候審的案件,如果案情需要,在撤銷取保候審的同時可以適用其他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被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但需要遵守采取取保候審的約束性措施,否則可能會被撤銷取保候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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