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勞動者相對用人單位而言,屬于弱勢群體,且在社會實踐中,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需要法律的傾斜保護。為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規定了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即關于勞動爭議糾紛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應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時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一、員工多得了錢應該返還公司嗎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照約定的日期發放工資。工資多發不退違法,屬于不當得利。離職后工資多發不退還,如果金額較小,通常用人單位不會予以追究,如果金額較大,用人單位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勞動者支付不得當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二、勞務合同糾紛是先仲裁還是先訴訟
1、勞動爭議需要先仲裁后訴訟。
2、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勞動爭議糾紛,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到法院起訴的必經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出現以下情形,應先向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決定,之后才能提起訴訟: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當然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權:比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一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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