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不起訴條件
醉酒駕駛,并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1 50mg/100ml的,符合以下條件可以面起訴:
(一)挪車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目的只是為了挪車位,并不是到道路.上行駛,并且沒有發生重大事故。
(二)特殊情況:遇到突發、緊急的事情需要駕駛機動車,并且沒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主動放棄駕駛:醉酒駕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繼續駕駛,并且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四)隔時醉駕:飲酒后將車停到飯店門口,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中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的。
(五)尚未駛出:駕駛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駕車尚未駛出時被查獲。
(六)被醉駕追尾:醉酒駕駛的情況下,被醉駕的追尾,即便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較低,發生交通事故,追尾方要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輕傷二級不起訴條件
如果達到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種類型。
(一)法定不起訴。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以及犯罪行為不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
二是對于經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酌定不起訴。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酌情決定,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不起訴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一)酌定不起訴檢察官應用起訴便宜主義而決定不起訴在法理.上稱為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從公訴的角度看,相對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擁有訴權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權衡后認為舍棄訴權更為適宜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有兩層含義:
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的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
二是該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這里實際包含了兩種情形:
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既屬于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同時也屬于免除刑罰條件的下述幾種情況: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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