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屬于噪音擾民,其中噪聲分為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不同的噪聲有不同的治理方法,一般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十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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