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非法人經濟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種代理機構,它以自己的名義在總公司的營業范圍內開展營業活動.法人在與其簽定合同時需要看該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看營業執照中關于總公司關于對該分公司的授權.分公司進行營業活動的法律后果是由總公司承擔.與分公司簽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為其不是法人.所以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根據合同法的規章合同雙方首先應當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分公司進行的簽定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章。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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