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和留置的區別如下,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留置權與質押權的區別: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留置和拘留的區別
留置和拘留的區別如下: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留置措施是檢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采取的強制措施,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1、執法方式不同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2、實施主體不同
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留置屬于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
3、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留置措施不屬于刑事拘留?!傲糁谩贝胧?,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 該內容由 周琦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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